三名前學生動源成員於晚上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捕,其中包括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學生動源前發言人何諾恆以及何忻諾。二人被送到馬鞍山警署,而後者被帶到田心警署。
據悉,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於昨日(29日)約晚上8時50分於元朗居被扣上手扣帶走,被控違反國安法,並帶同數袋證物離開;約晚上8時半,學生動源前發言人何諾恆在沙角邨被捕,涉嫌違反國安法;而何忻諾於晚上10時半則在大圍新邨被捕,涉嫌違反國安法。
警方晚上11時召開記者會,在開始前有傳媒聯絡隊的警員指名4間媒體的記者因沒有政府新聞處的註冊而不能直播記者會。國家安全處的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警方今晚先後於元朗、沙田及屯門拘捕3男1女,年齡介乎16-21歲,均報稱學生,涉嫌干犯「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及「教唆或煽動分裂國家」罪。,並帶走電腦、電話及文件等證物。李桂華指,案件純粹為國安署行動,指有團伙宣布了一個主張香港獨立的綱領以及有部分宣言煽動群眾加入。李又指,調查期間不便透露組織名稱,只針對其行為而非團伙身份,表示會依照警察通例去處理案件,有需要的情況會採dna樣本並強調組織於近日成立,涉案言論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出現。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 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 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 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 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撰 /饅頭,J仔
圖 /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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