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3歲男子在今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遭警員截查,搜出兩個鐵錘、一支行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等。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昨日(2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將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期間不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控方表示,當日大埔區雖然沒有示威活動,但認為被告帶的物品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表示被告案發前幾天發現車輛出現問題,於是將車輛拖至邨內並打算回家,再致電朋友訊問如何修理;被告作供時指當日下午1點多離開粉嶺,背包中帶著維修車輛的工具出去觀塘購買東西,打算晚上才回去修理。
此外,被告亦就身上的口罩、護面鏡和防毒面具等物品解釋,他指口罩和護面鏡用來駕駛時保護眼睛和擋風,防毒面具則用來防疫,又指傳動系統有異物,所以打算用行山杖把異物推出來。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質問被告後認為疑點重重,拒絕信納被告的口供。他表示案發前數個月經常發生警民衝突的情況,也經常有人蒙面,會用器具打破公眾地方的物品。他推斷被告當時打算在非大埔區進行合法或非法活動,也會用案件中涉及的物品進行非法活動,所以裁定2把鐵鎚的非法用途成立;至於行山杖以及萬用刀因為沒有證據推斷其用途,所以此2樣物品的非法用途不成立。他認為在本宗案件警員的證供並不重要,因為主要看被告是否有意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作非法用途,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僱主透露被告工作上十分負責,表明即使被告被定罪後仍會聘用他,又指被告對學業十分認真完成。被告亦親自撰寫求情信,明白定罪後會影響自己的前途,在拘捕之後被告亦小心翼翼,沒有再攜帶任何工具出外。辯方強調當日無人受傷,亦無物品被破壞,在同類型案件上,此案不算嚴重,希望法庭判非處監禁式懲罰。惟法庭表示案情嚴重,不准被告保釋,案件將押後至10月8日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編號:FLCC315/2020
撰 / J仔
圖 / 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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