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公共關係科昨(22日)發信的四個新聞工作者協會,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的定義,僅限於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刪除現時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持有人為傳媒代表的資格。警方指,有關修訂是為了讓前線警員日後更有效快捷地辨認傳媒代表。
根據《警察通例》第39章《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傳媒代表」包括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通例》亦列明在事後現場的警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以配合傳媒的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今次警方的修例,無疑會影響到網媒或學生媒體到現場進行採訪工作。自限聚令生效起,警方亦不斷對現場的記者票控,指部分記者並非正常採訪或指該媒體並未有在警方的「名單」上。
今年8月10日,就有關搜查壹傳媒大樓時,警方曾透過傳媒聯絡隊在現場協調,指讓部分包括電視、電台和報章等傳媒進入警察封鎖區內,以較有利位置進行更近距離的採訪。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同日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警方正試行新措施,只有符合條件的「可信媒體」才可獲准進入封鎖線內採訪,視乎有關媒體過去表現,包括有否持平報道、有無阻礙警方工作等。來量度「可信」的標準。
撰 / J仔
圖 / 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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