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新聞 【 2020.10.18 】政府將開展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工作 履行憲制責任

【 2020.10.18 】政府將開展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工作 履行憲制責任

特區政府昨晚(17日)發新聞稿,指將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政府表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17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國徽法》於香港回歸時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特區實施。

現時《國旗及國徽條例》列明國旗、國徽的使用須在各主要政府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或兩者 ,亦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國旗和國徽在特區內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業製造,同時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廣告、私人喪事活動等場合或場所。條例列明任何人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50,000及監禁3年。

撰 / J仔
圖 / 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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