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9歲地產經紀,在去年8月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發現藏有摺刀及剪刀等,隨後警員在其住所搜出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1張工具卡、52把剪刀等。他被控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1項刑事損壞、管有仿制火器及管有違禁武器共5罪,案件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被告管有仿制火器罪名不成立,其餘四罪罪成,最終判囚32個月,法庭亦拒絕被告的上訴保釋申請。
就管有仿制火器罪,裁判官指控辯雙方皆無爭議是一支失靈氣槍,專家亦無法用它進行射擊測試。控方亦無證供顯示被告會將其用作其他用途,衡量後認為被告抗辯說法合理,故裁定該罪名不成立。
就刑事損壞一罪,裁判官表示會面記錄上清晰印有「香港警務處」字樣,標示是警方文件;又指被告如果認為記錄不實,有權拒絕簽署。法庭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文件屬於自己,故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至於被告當日遭裁查時所搜出的工具,法庭不接納被告所指的摺刀用作拆開淘寶網包裝和在屋內搜出的刀具等用作經營網店的說法,推斷被告在家中囤積大量利器,而且與違禁武器一同擺放在隨手可取之處,除了傷害他人,無其他正當用途。故裁定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控罪時的嚴重性在於武器數量,而且違禁武器數量較多,不適宜以所佔空間的說法處理,認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就4項罪名判處32個月即時監禁及罰款港幣1000元(從擔保費扣除)。
案件編號:KTCC1511/2019
撰 / J仔
圖 / 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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