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4歲男興趣班導師涉管有炸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昨日(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即時監禁15個月。
54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5日,在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內含氯酸氮的煙霧餅、藏有伸縮棍、行山杖、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被告被控於管有炸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
就控罪一的管有炸藥罪,被告作供時所說的滅蚊片是送給朋友,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指,即使是贈送給朋友使用,也不會送給一位不熟悉而且沒有上庭作證的朋友。她又指,其中一個煙霧餅是不完整的,若告是把滅蚊片送予朋友,根本沒必要把包裝丟掉,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理。裁判官認為法庭唯一考慮就是煙霧餅的使用是否有合法用途,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作合法用途,故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此外,就控罪二及三,被告當時藏有行山杖、鐵釘及雷射筆等物品,裁判官指出行山杖雖能夠用作腳架穩定手機,但根據上訴庭,法庭有權顧及當時環境狀況。案法現場然被告不在人群當中,但由於被告同時管有多種物品,所以認為被告管有行山杖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是不可抗拒的事實。至於鐵釘方面,被告稱是用以驅趕貓隻。裁判官指,被告沒有證據用作辯解,故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非常孝順父母,加上父母均屬高齡,需要被照顧。被告亦患有後天免疫力失調的問題,希望法庭能夠同期執行所有刑罰,讓被告盡快重投社會。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就第一、第二及第三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個月、15個月及9個月的監禁。法庭裁定被告三項罪名成立,三項刑罰將同期執行,即時監禁15個月。
撰 / J仔
圖 / 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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