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9歲老翁被控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他被指在今年3月8日於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案件昨日(1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控罪,判處監禁4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參與不同義務工作,深得教會尊重欣賞;以往工作表現亦深得上司讚賞。辯方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辯方又指,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事後已作出深切反省,被捕後亦感到很大壓力。
辯方續指,被告當日從教會回家,途中坐到路邊休息,在警員進行驅散行動時,聽到有市民因警員使用胡椒噴劑叫救命,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所投擲的膠水樽亦只是剛好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亦無人受傷。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勇於承認控罪,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指,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緊張的時間,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他認為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他又指案件雖與「鍾嘉豪案」的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參考該案後,以量刑起點為6個月,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注:「鍾嘉豪案」是去年10月30日在中環,一名25歲酒店餐飲部員工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定罪名成立,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刑期申請覆核,3名法官在高等法院認為刑期明顯過輕,改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由於是高等法院所判處的案件,此案亦成為了案例,供日後同類案件下法官參考。
撰 / J仔
圖 / 金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