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3歲男子在去年9月15日由網民的港島遊行,涉於當日管有2樽噴漆,經審訊後裁判官於昨日(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週,緩刑2年。
33歲被告王康栢,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公眾地方行人隧道的牆壁。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由於被告不想與感化官談論此案,並拒絕透露任何個人資料。只能依賴法庭上提供資料,被告在本案前亦沒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另外,事發地點與示威地點不接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想在牆上噴甚麼內容,故此不應該把本案與示威相關的案件相提並論。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聲稱是中大法律系「博士自修生」的他,曾作出自辯,批評控方觀點混淆,將民事和刑事的訴訟混淆,認為本案的控罪只屬於民事案件,屬於行為不檢。
被告稱管有財產企圖破壞罪應該「只有極權北韓法庭才能判的」,「如果我科學嚟講無做出任何破壞行為,並無喺牆壁做出任何有科學根據嘅破壞行為,企圖破壞係一個思想,又何來刑事罪成立?」被告又稱當日原意上山頂「鋸扒」,而右手握着認為可飲用的噴漆。他又指,3名證人曾噴過該噴漆,認為有造成不公,誹謗被告合法上山頂凌霄閣「鋸扒」的權利。
案件編號:ESCC407/2020
撰 / J仔
圖 / 金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