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興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亦合乎《基本法》,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有關司法覆核的申請人郭卓堅、呂志恆,以至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13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合憲,而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方式同樣合憲。
追溯歷史,殖民地政府基於尊重原居民的傳統認同他們建屋的習俗,運作上以免費建屋牌照、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三種方式來批准興建丁屋。
在1972年推出俗稱丁屋政策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時,雖然目的是為了控制違例建築及加快處理申請,但運作上同樣沿襲舊有方式。
在理解基本法第40條的目的時,需要考慮它的歷史背景。殖民地政府早以「原居民」一詞來區分他們與其他香港人口,他們獨有的權益隨時代的法律或有修改。
在基本法起草第40條時,制訂者希望保護當時原居民所享有的合法及傳統權益,即使這些權益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構成歧視,相信制訂者已充分考慮並決定保留。
上訴庭表示,把基本法第40條、第120條及第122條涉及土地契約的條文連貫理解後,認為丁權必然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憲制性保護。如果容許以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等涉及保障香港居民平等的條文挑戰,將破壞第40條的立法原意。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表明丁屋政策合憲,稱裁決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政府盡快為早前已凍結的丁屋申請「解凍」。劉續指,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政府在勝訴後則表示會繼續執行丁屋政策。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以私人協約和「換地」方式的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申請,發展局回應指會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現時丁屋政策下,凡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幢不超過3層,並且不得高於約8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700平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現時全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政策實施以來,地政總署已批出超過4萬宗小型屋宇申請。
現時興建丁屋有3個途徑,若村民擁有私人農地,可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房屋,毋須補地價;亦可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若沒有農地,村民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並給予地價優惠建屋。
如以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及以換地方式興建小型屋宇,一般受制於5年的轉讓限制,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如若要在轉讓限制期內轉讓業權,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條款,並繳付土地補價及行政費用。
撰 / 饅頭
圖 / 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