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終審法院昨日(9日)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得直,裁決指國安法第42條對保釋的門檻,較一般本港法例嚴格得多,並且以「不得准予保釋」為前提。
終審法院在判辭引用「吳嘉玲案」指出,國安法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立法,本港法庭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違憲或無效,同時認為國安法已規定保護人權、自由和法治的價值。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裁決有一定理由,但被告並非不能保釋。張達明:「以後我們得承認現實,就是當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立法或者做任何事,即使法律明顯與基本法條文相違背也好,香港法院也說,對不起,你不要煩我,但沒有一個機制可以宣判它是無效,這個亦頗符合現時國內的法治觀念。」
前港大法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指,現時審理國安法的案件的保釋制度與過去不同,高院和終院的保釋判決標準有別,他憂慮日後被告如無法證明不會干犯罪行,等同即時拒保,無罪推定。
至於國安法條文日後能否受司法覆核挑戰,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和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均認為,國安法條文的合憲性雖不能受司法覆核挑戰,但當條文在執行方面出現違反基本權利時,仍可按現有制度提出覆核。
撰 / 饅頭
攝 / Ha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