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一名警長被人咬甩手指,涉事的香港大學畢業生早前否認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等4罪。法官昨(24日)裁定被告四項罪名成立,指辯方就被告咬警員手指的說法屬「幻想的可能性」,裁定其咬噬動作是自主;被告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3月15日判刑。
報稱法律行政文員的24歲被告杜啟華,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的扶手電梯上向L3樓層中庭投擲一把雨傘,其間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的背部及後頸、用雨傘襲擊警員梁子健,使他的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及咬斷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的前端,造成他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
法官陳仲衡在庭上指,被告當日向L3樓層投擲雨傘的行為,是有意圖激使當時其他對警員不滿的在場人士向警員施襲,指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他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成。就襲警罪,陳官信納警員葉卓軒的口供,認為葉所講的感覺背部及後頸位置3次被擊中的證供為事實所在,雖片段無法顯示雨傘與葉的身體有接觸,但以當時的情況,襲擊葉就只有被告,故推論被告曾以雨傘向他施襲。
對於「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陳仲衡法官認為警員梁子健的骨折性質並不輕微,而事發後一年多,他的手指仍未完全痊愈,認為是「嚴重傷害」。陳官表示,就影片所見,被告「猛烈」攻擊梁警,所使的力度絕對不小。
至於「有意圖而傷人罪」的罪名,法官裁定警員梁啟業當時並非故意將無名指伸進被告口中,只是在制服被告時發生的意外。陳官又指,當時被告極力掙扎,企圖反抗警員,被告肯定聽到梁啟業叫他「放開」,又認為被告不可能認為進入口中的「異物」是警員手指以外的身體部位。法官信納控方余毓靈醫生的意見,指被告當時應會出現鬆口的反射動作,然而被告卻沒有,他克服了自己的鬆口反射,有意圖傷害警員梁啟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袁孟豪醫生的證供,不相信被告因驚嚇反應而作出咬噬反射動作的可能性。
被告知道自己面對的情況,不可能真誠地認為有必要為保護自己而大力咬傷警長的手,警長無名指前段粉碎性骨折已經遠高於自衛的合理武力,裁定杜啟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有意圖傷人和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四罪罪成,還押至三月中判刑。
撰 / 饅頭
圖片來源:Bloom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