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馬道立於上月出席英國的律師學院Gray’s Inn舉辦有關法治及司法獨立議題的網上論壇,其間被問到司法機構是否擁有決定哪位法官審案,而不受行政干預。
馬道立表示認同由司法機構委任法官,而非一些可能涉及政治等不同角度的人士決定,因這是法治的一部份。唯香港在國安法決定下,由特首委任法官可算是奇怪的做法。
港區國安法去年在港實施,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列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指定法官任期為一年。
撰 / 強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