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錦屏街一住宅單位業主違反《建築物條例》,搭建一個面積約40平方米的平台僭建物,以及拆除單位入囗的防火門,多次無視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被屋宇署先後提出三次檢控。
屋宇署表示,由於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署方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但該名業主並沒有履行清拆令,署方先後兩次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萬六千元。
該名業主經過兩次檢控後仍然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第三次提出檢控,4月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五萬三千元。
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撰 / 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