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5月12日三讀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20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有關條例,明日正式刊憲生效。
特區政府表示,《條例》旨在準確落實《解釋》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特首林鄭月娥稱,《條例》完善了《基本法》規定的宣誓安排和有效處理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助「一國兩制」貫徹實施。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分別訂明及要求,特區五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亦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違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撰 / 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