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被告兼納稅人承認九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今日(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九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及兩星期。
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父親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經政府買位計劃已入住安老院,並非與被告同住。而被告的母親早於2009年5月已離開香港,同年9月在加拿大去世。
納稅人如要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受供養的父母須符合三項要求,當中包括:(1) 通常在香港居住;(2) 年齡已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3) 至少連續6 個月與該納稅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納稅人或其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父母。
被告卻在2007/08至2015/16共九個課稅年度,以虛假資料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560,000元,所涉及的稅款總額為83,330元,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撰 / 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