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今日(26日)落案起訴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三人被控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三人將於 7 月 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控罪指三人當時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 2016 年 9 月 4 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逾 25 萬 3 千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各刊登三個廣告,分別支付十三萬三千五百四十元及十二萬元。而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廉政公署指,戴耀廷在該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 2016 年 8 月 9 日、9 月 2 日及 9 月4 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廉政公署重申,《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
撰 / 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