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以處理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事宜。草案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2年12月30日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以應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草案明確訂明凌駕性原則,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律師不得就該案件獲認許。草案還訂明了決定專案認許申請能否繼續進行及決定有關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的機制。此外,行政長官還可以在專案認可申請經批准後而情況有變時,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不影響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及民事案件中以專案認可方式委聘海外律師。律政司已在三月十七日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並表示支持修例建議。《條例草案》今天刊憲,並將於三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