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填補刑事上訴制度的法律空隙,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在草案中,控方得以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的判定提出上訴,以及就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擬議的新法定上訴機制實屬必要、正當和及時的應對方案,可避免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擬議的新法定上訴機制涉及兩項建議。第一項是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針對現行法律制度下,原訟法庭法官作出無須答辯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情況,即使法官的判定明顯有錯,現時並無法定程序可讓控方提出上訴,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也不能再次受審。
第二項是《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建議,針對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如審判庭判處被告人無罪,控方也無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對於這兩種情況,條例草案訂定了上訴機制,填補現行法律制度的漏洞。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擬議的新法定上訴機制不會損害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也不會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律政司已在二月和五月分別就兩項建議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也表示支持修例建議。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二十五日刊憲,並將於五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