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7日)裁定一名三十二歲女旅客因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和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該女旅客今年三月從美國飛抵香港,海關當時在其行李內發現兩支含有有效成分懷疑大麻二酚(CBD)的個人護理用品、約二點二克懷疑氯胺酮和十支懷疑用作吸食毒品的針筒,違反香港危險藥物條例。
海關對法庭的裁決表示歡迎。本案是CBD自今年二月起被列為危險藥物條例下的危險藥物後,首宗違例者被定罪和判囚的案件。海關提醒市民切勿攜帶受管制物品進出香港,並表示會繼續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重點揀選來自高風險地區的旅客作清關檢查,確保有效打擊跨境販毒活動。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管有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同時,任何人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年。香港海關指,是次監禁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也對市民作出了清晰明確的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