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囚犯及其胞妹,指控他們向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行賄逾萬元,以引進未經授權的物品進入荔枝角收押所給該囚犯。今日(30日),他們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六個月和三個月。
被判囚的兩人分別是囚犯吳天文(35歲)和其胞妹吳樂澝(31歲)。他們早前承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在判刑時表示,吳天文是這起貪污案的始作俑者,他和妹妹在兩個多月內多次共同犯案,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他們的認罪,刑期各扣減三分一。
根據案情,吳天文和吳樂澝在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該收押所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三筆賄款共10,100元,以換取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帶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吳天文。廉政公署接獲懲教署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吳樂澝與該懲教助理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吳樂澝還將眼鏡、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和文具等物品交給該懲教助理。與此案件有關的另一名懲教助理金永勤(35歲)也被控接受利益罪名,案件將於九月十三日再次應訊。懲教署在廉政公署調查期間提供了全面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