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日(25日)回應傳媒查詢,闡述即棄塑膠餐具管制如何應用於在超市和美食廣場提供食物。該署表示,一些以零售為主的業務場所,如超級市場、百貨公司,會銷售已預先包裝可供即時食用的食物,例如盒裝壽司、三文治。這些貨品放置在貨架上,供顧客選購,並便利顧客將該貨品帶離該場所。這種業務模式視作外賣,因此可使用膠杯和膠食物盒,與顧客在甚麼地方進食並無關係。
至於美食廣場如提供預先包裝可供即時食用的食物(例如盒裝壽司、三文治),放置在貨架上,或是透過自動售賣機供顧客選購零售,並便利顧客將該貨品帶離該場所,按上述原則同樣視作外賣,因此也可使用膠食物盒包裝。
然而,商場或大型百貨公司內的美食廣場的經營模式並不相同。美食廣場內的食店一般會按顧客下單而即時製備和提供食物,例如炒粉麵,並有用餐區供顧客堂食。這種業務模式基本上與一般餐廳無異,因此美食廣場內的食店須遵守就堂食的餐具管制規定。然而,如顧客是購買食品作外賣,則不會被視為提供堂食服務,可使用膠杯和膠食物盒。
環保署強調,如超市在店內的熟食部提供按顧客下單而即時製備的食物,並有用餐區供顧客堂食,則情況與美食廣場的經營模式相似,亦與一般餐廳無異,在這情況下須遵守就堂食的餐具管制規定。該署也提醒,就顧客而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購買及使用某些即棄塑膠產品而觸犯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