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今日(27日)表示,近日五宗檢控案件中,六名香港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資產時,未如實申報擁有的香港住宅物業,同被判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並罰款五千元或一萬元。
其中三個個案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並罰款五千或一萬元。房屋署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另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七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如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