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辦公室助理黃佩君(48歲)因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被控九項罪名。她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今日(9日)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主任裁判官指出,被告的行為會影響選舉公平,誘使他人令選舉不能有序進行。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黃佩君承認九項罪名,被判煽惑他人在選舉期間內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法官指出,該行為會影響選舉公平,判處入獄兩個月。案情透露,黃佩君在選舉期間,在九個社交媒體群組上展示同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
廉政公署指,早前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廉署調查發現,黃佩君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郭子健也被控煽惑他人不投票,但因已離開香港,被廉署通緝。
廉政公署表示,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條例》在二○二一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廉署至今已落案起訴10人干犯該罪行,全部均被定罪,另有一人接受警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