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日(4日)判定兩名劏房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判處罰款。首名業主因未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及一共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罰款共2,700元;次名業主則因濫收水費及未按規定提交租賃通知書,並一共承認九項控罪,被判罰款共12,500元。自該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六名劏房業主因違反該條例而被定罪。
估價署在2023年1月及2月經過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兩名業主就懷疑違規個案提出檢控。《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明確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租賃通知書,並禁止向租客濫收水費等款項。違反該條例的業主,第一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第二次或更多次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此次被定罪的個案能向劏房業主傳達嚴格遵守該條例的重要性,同時提醒租客應保護自身權益。估價署稱將繼續跨部門合作,以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違反該條例的個案。如市民發現有涉嫌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估價署舉報,以盡早遏止相關違法行為。
估價署已開始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若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估價署已推出簡單表格AR3,以方便租客查詢租賃通知書是否已提交估價署,並加強對違規行為的監管。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及時向估價署舉報,以協助估價署早日發現並打擊違法行為,保障市民的租賃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