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業主因未遵從《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清拆令,於上月及本月初在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罰款總額超過四十五萬元。這些業主的村屋物業位於大埔、屯門和元朗,涉及的僭建物面積介於28至80平方米,位於天台及/或地下。
這些僭建物並未獲得地政總署的豁免證明書,因此不屬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由於這些僭建物未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屋宇署依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相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然而,這些業主並未遵從清拆令,因此遭到屋宇署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於今日(17日)表示,僭建物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儘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確保樓宇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若無合理辯解而未遵從清拆令,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