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因沒有如實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資產今日(17日)被法庭定罪,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產及物業。
個案一中,一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人在申請期間未有申報擁有沙田區住宅物業,並成功申請購買愉田苑居屋單位。這名申請人因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最終被判罰款三萬二千元及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
個案二涉及一名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該成員在申報入息及資產時,未如實申報全部資產,從而成功購買東涌裕雅苑居屋單位。經調查,發現其資產超過申請限額,因此被控違反《房屋條例》。最終,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
房屋署強調,所有公屋及資助出售單位的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社會普遍認同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重要性,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打擊此類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