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相關規定,於7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及7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合共被判處罰款172,000元,罰款金額介乎800元至16,400元不等。涉案業主的違規行為包括沒有在60日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水電費時未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超收水電費、未有提供租金收據,以及要求支付不屬條例准許種類的款項等。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持續加強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575宗個案。在法庭已處理的1,291宗個案中,均全數成功定罪,涉及1,130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3,584,160元,另有284宗個案正等待進行聆訊。這些涉案業主早前經差估署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被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分間單位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規定,並提醒租客享有4年的租住權保障。署方強調會繼續堅決執法,透過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舉報打擊違例個案,同時已展開新一輪宣傳教育工作。市民如發現涉嫌違規個案,可透過電話、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身到訪向差估署舉報。
